(2022)滬0116刑初683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9-29)
(2022)滬0116刑初6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自報),女,戶籍地湖北省。
被告人馮某某(自報),男,戶籍地湖南省。
被告人丁某某(自報),女,戶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汪某某明知錢款來路不正,仍兩次利用自己多張銀行卡幫助他人轉(zhuǎn)賬,同時介紹被告人馮某某、丁某某在明知錢款來路不正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多張銀行卡幫助轉(zhuǎn)賬,F(xiàn)查明三人所轉(zhuǎn)錢款中,涉及證人杜某、梁某、柳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80余萬元(以下幣種同)。其中:
被告人汪某某協(xié)助他人轉(zhuǎn)移錢款中已查明證人梁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非法獲利5,000元。
被告人馮某某協(xié)助他人轉(zhuǎn)移錢款中已查明證人周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30萬余元,非法獲利6,9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協(xié)助他人轉(zhuǎn)移錢款中已查明證人鄢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20萬余元,丁某某實際獲利價值約1,000元。
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區(qū)被民警抓獲,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案發(fā)后分別退贓5,000元、6,900元、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杜某、梁某、柳某等人的證言,三被告人的銀行賬戶資金交易流水,微信賬戶信息截圖,被告人戶籍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涉案資金表格、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偵破經(jīng)過,三被告人的以往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且均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有退贓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均可以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馮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被告人丁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汪某某、馮某某、丁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德鋒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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