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593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2-10-18)
(2022)滬0106刑初5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XX,大學文化,原系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飛騰部保險代理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本院委托靜安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5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伯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辯護人施意霖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在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飛騰部擔任保險代理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的賬號提供給他人掛單,以此騙取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對新進保險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共計人民幣19.4萬余元。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產(chǎn)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上述事實,還有相關掛單保單清單及具體保單,相關保險代理合同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筆錄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產(chǎn)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發(fā)還被害單位。
楊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陶琛怡
書 記 員 陳逍炫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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