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004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10-26)
(2022)滬0117刑初10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海林市,XX,大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3年9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0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莉、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6日22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qū)XX路百合苑門口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棄車逃逸,后在本區(qū)XX路XX路北側公交站附近被民警抓獲,發(fā)現(xiàn)其有醉酒駕駛嫌疑,遂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2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衛(wèi)某、潘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過、查獲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現(xiàn)場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調取的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被告人楊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積極賠償交通事故相對方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與被告人楊某某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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