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374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10-31)
(2022)滬02刑更374號
罪犯蘇某,男,1981年10月14日生,XX,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人,高中文化,F(xiàn)在上海市南匯監(jiān)獄服刑。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8)滬0109刑初106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蘇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蘇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滬02刑終14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上海市南匯監(jiān)獄于2022年10月10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5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F(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蘇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tài)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xiàn)。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證據(jù)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罪犯蘇某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規(guī),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tài)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罪犯蘇某在服刑期間受到執(zhí)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蘇隆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始至2029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金正華
審 判 員 陸俊琳
審 判 員 逄淑琴
書 記 員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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