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58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滬0109刑初258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真真足道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住本市虹口區(qū)。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劉松濤,上海源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2月起,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租賃經(jīng)營的位于本市虹口區(qū)XX路XX號的“真真足道”內(nèi)容留他人賣淫。2022年1月19日,公安機關(guān)在上址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被告人容留的賣淫人員尉某、王某、嫖娼人員陳某,抓獲被告人張某,并于次日查獲嫖娼人員孫某。被告人張某從重獲取違法所得120元人民幣。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尉某、王某、陳某、孫某的證言及其辨認筆錄,證人李某的證言及提供的租賃合同,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調(diào)取的被告人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guān)收付款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容留賣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于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繳獲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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