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53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2-6-20)
(2022)滬0115刑初53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GUOXXXX(中文名: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女,1975年4月30日生,意大利國籍,護照號碼:YA9XXXXXX,大專文化,公司員工,暫住上海市普陀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賈逸瑋,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黃家勇,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GUOXX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GUOXXXX及辯護人賈逸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20日22時58分許,被告人GUOXXXX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秀浦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川周公路路口右轉(zhuǎn)彎時,恰遇李某駕駛牌號為上海*******的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闖紅燈后逆向行駛至此,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物損和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由被告人GUOXXXX報警,后民警到場處警將其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GUOXX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mg/ml,屬于醉酒。經(jīng)物損評估,兩車直接物損合計人民幣31,613元,其中被告人GUOXXXX駕駛的車輛物損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30,608元,李某駕駛的車輛物損1,005元。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GUOXXXX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并出示、宣讀了證人證言、門急診病歷、道路監(jiān)控視頻、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視聽材料目錄、視聽資料調(diào)閱說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呼氣測試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信息、保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物損照片、涉外案(事)件登記表、110事件單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境外人員基本情況表、出入境記錄詳細信息、戶籍人員基本信息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GUOXX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GUOXXXX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GUOXXXX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GUOXXXX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GUOXXXX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同時認為本案中GUOXXXX能夠主動報警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認罪認罰;本案交通事故系同等責任,可適用緩刑。綜上,建議法庭對GUOXXXX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0日22時58分許,被告人GUOXXXX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秀浦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川周公路路口右轉(zhuǎn)彎時,恰遇李某駕駛牌號為上海*******的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闖紅燈后逆向行駛至此,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物損和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由被告人GUOXXXX報警,后民警到場處警將其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GUOXX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mg/ml,屬于醉酒。經(jīng)物損評估,兩車直接物損合計人民幣31,613元,其中被告人GUOXXXX駕駛的車輛物損30,608元,李某駕駛的車輛物損1,005元。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GUOXXXX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的證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周浦醫(yī)院門急診病歷、道路監(jiān)控視頻、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視聽材料目錄、道路交通事故視聽資料調(diào)閱說明,證實涉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jīng)過及李某的傷勢情況。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測試單、呼氣測試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及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被告人GUOXX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mg/ml,屬于醉酒;證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33mg/ml。
3.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信息、保單,證實被告人GUOXXXX具有駕駛資格,涉案車輛均真實有效。
4.上海市公安局浦東XX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GUOXXXX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遇紅燈繼續(xù)通行造成事故,雙方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5.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懸掛上海*******兩輪電動自行車號牌電驅(qū)動兩輪車前、后輪制動裝置及轉(zhuǎn)向裝置均功能有效;可以排除滬BXXXXX小型普通客車因機械原因而誘發(fā)事故的可能性。
6.上海XX中心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物損照片,證實涉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損情況。
7.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涉外案(事)件登記表、110事件單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經(jīng)過及被告人GUOXXXX的到案情況。
8.涉外案(事)件境外人員基本情況表、口岸出入境記錄詳細信息、戶籍人員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GUOXXXX的身份情況。
9.被告人GUOXXXX的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GUOXX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GUOXXXX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GUOXX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被告人GUOXXXX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 淼
審 判 員 凌 鴻
審 判 員 陸 瑋
書 記 員 白 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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