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86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6-20)
(2022)滬0117刑初3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XX,大專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住上海市青浦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XX,中專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楊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于2022年5月8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胥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某、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10月,金某(另案處理)同被告人陸某某、楊某、汪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等人任職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負責銷售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開發(fā)的“海倫堡愛ME城市項目”商鋪,B公司與A公司約定,由A公司收取客戶團購費作為銷售報酬,B公司給予客戶相應購房優(yōu)惠。期間,被告人陸某某、楊某等人以為客戶爭取低折扣為由,使用私設POS機收取冉貴、王某2、王某1等客戶團購費,除交付給A公司部分錢款外,將剩余錢款予以侵占并分贓,經查,陸某某、楊某等人侵占錢款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陸某某、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到案后均自愿認罪認罰,與同案犯將全部違法所得退至指定賬戶(已凍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某、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證人王某1、劉某、王某2、李某、余某、高興、楊某、殷某、金某、汪某、陳某的證言,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收據(jù)、發(fā)票、簽購單、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報案書、上海愛ME城市2017年7-8月商鋪渠道分銷服務合同、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陸某某、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且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并預繳了罰金,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陸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楊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陸某某、楊某凍結在案的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發(fā)還被害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石慧超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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