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82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6-20)
(2022)滬0117刑初4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XX,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訥河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俞慧,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姜麗媛,被告人龍某及其辯護人俞慧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龍某在本區(qū)XX鎮(zhèn)XX路一家飯店飲酒后,與牟某一同至附近停車場,準備由牟某駕駛其牌號為浙JXXXXX的小型轎車回住處。因停車場內(nèi)車輛無序停放,牟某駕車技術欠佳無法駛出,遂換由龍某駕駛,期間因其按喇叭引起巡邏聯(lián)防隊員注意,在聯(lián)防隊員上前詢問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有醉酒駕駛嫌疑,遂呼叫民警到場,民警對龍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后帶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鑒定,龍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97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經(jīng)查,龍某系無證駕駛。
被告人龍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龍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牟某、李某、陶某、郭某的證言及相應的辨認筆錄,抓獲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呼氣測試單、工作情況、現(xiàn)場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信息、辦案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龍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龍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龍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練 斌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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