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195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1)
(2022)滬0101刑初19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縣。2021年7月21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安徽省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1年1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陳小花,上海盛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陳小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借記卡各一張及U盾等提供給他人并收取好處費。后該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致使某2等人于2021年6月期間被他人電信詐騙,其中詐騙贓款110萬余元轉(zhuǎn)入上述銀行借記卡。
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1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至安徽省泗縣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被取保候?qū)彙?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松江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將被告人王某1抓獲。到案后,被告人王某1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某2等人的報案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的涉案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明細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相關照片、微信賬號截圖、手機號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圖、抓獲經(jīng)過、移送案件通知書及被告人王某1多次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確認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所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認可起訴書的內(nèi)容,本院在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王某1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內(nèi)容亦無異議,提出被告人王某1系自首、初犯偶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牟取非法利益,將本人名下工商銀行卡、招商銀行卡等及手機交給他人用于轉(zhuǎn)賬,某2等人被騙贓款共計人民幣110萬余元轉(zhuǎn)入上述銀行賬戶。被告人王某1從中收取好處費人民幣9,000元。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1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至安徽省泗縣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被取保候?qū)彙?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松江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將被告人王某1抓獲。到案后,被告人王某1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月25日,安徽省泗縣公安局決定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管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某2等人的報案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實,因遭受電信詐騙而將部分被騙錢款轉(zhuǎn)入被告人王某1涉案銀行賬戶的事實。
2.相關銀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清單等證實,涉案銀行卡系被告人王某1所有,包括證人某2等多人錢款轉(zhuǎn)入被告人王某1的銀行卡賬戶的事實。
3.相關微信賬號截圖、手機號賬號截圖、微信轉(zhuǎn)賬截圖等,證實被告人王某1收取上家好處費人民幣9,000元的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被告人王某1上述銀行卡、U盾及手機一部已由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事實。
4.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及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1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至安徽省泗縣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被取保候?qū)彙?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松江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將被告人王某1抓獲,2022年1月25日,安徽省泗縣公安局決定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管轄的事實。
5.被告人王某1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證據(jù)合法有效,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鴻發(fā)
審 判 員 鄭 瑩
人民陪審員 徐亞辰
書 記 員 劉 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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