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18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1)
(2022)滬0101刑初2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泉州市春雷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暫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車圣嬰,上海市公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車圣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林某在明知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一張平安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3547)、一張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1097)、手機卡等有償提供他人使用。
2021年7月21日,焦某等多人通過電信網(wǎng)絡被騙,其中詐騙款人民幣29萬余元系使用上述兩張銀行卡收取。當日兩張銀行卡內(nèi)總流水約人民幣600余萬元。
經(jīng)公安人員電話通知,被告人林某于同年12月18日自行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并提交了涉案銀行卡查詢材料,證人焦某、賈某、馬某、黃某、姚某、陸某、曾某、朱某、阮某、丁某、王某、張某、向某、楊某等人的證言、報案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到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林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林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鴻發(fā)
人民陪審員 李雪珍
人民陪審員 徐亞辰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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