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42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2)
(2022)滬0116刑初342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陳某某(自報),曾用名陳某洪,男,1985年1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無業(yè),戶籍地貴州省正安縣,暫住本區(qū);2004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05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05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06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07年11月因犯強奸罪、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1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9年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9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20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21年5月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彛?022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邱哲,上海忱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及辯護人邱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2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至本區(qū)XX鎮(zhèn)北區(qū)大市場,采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撬開66-68號、64-65號商鋪,分別竊得人民幣200元及價值人民幣20元的醬料三瓶(已發(fā)還)。
2、2022年1月2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至本區(qū)XX鎮(zhèn)XX村XX號XX室,采用撬門方式進入該室,欲實施盜竊時被被害人楊某碰見后逃離。
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因第一節(jié)事實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相關(guān)事實,后于同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彛?022年1月3日因第二節(jié)事實被傳喚,到案后拒不供述相關(guān)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辨認筆錄及簽字確認的照片,被害人徐某、林某、曹某、楊某的陳述、相關(guān)辨認筆錄及簽字確認的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意見,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及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出具的視聽資料說明書、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偵破經(jīng)過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身體狀況差,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陳某某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月3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的贓款及贓物發(fā)還相關(guān)被害人(贓物已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艷
審 判 員 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 褚康其
書 記 員 吳磊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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