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50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滬0104刑初2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嵩縣,在上海市無固定住所;曾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審,同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辯護人徐月英,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立案,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雅、喻天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及其辯護人徐月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1日1時許,被告人譚某至本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水果店,趁店主張某睡著之際,竊取收銀臺抽屜內(nèi)現(xiàn)金人民幣2854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將其中20元用于個人消費。
當日11時許,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譚某,并從其身上查獲現(xiàn)金2834元,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譚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譚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譚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譚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譚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譚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譚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被判處拘役,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已追繳的贓款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康 樂
連 文 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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