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66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滬0110刑初2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yè),住上海市楊浦區(qū)。1990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4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以(2022)滬0110刑初266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高某盜竊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目前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李曉東
審 判 員 楊曉俊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書 記 員 王賀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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