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25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16刑初425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上海京東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松江區(qū);2006年6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8月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1年10月;2017年12月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5年3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22年1月21日21時39分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在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路口南側(cè)200米處倒車時撞到后面的車輛,被民警查獲;經(jīng)對張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張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張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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