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91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18刑初2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曾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2764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以提供幫助。經(jīng)查,被告人曾某的上述銀行卡非法進項資金計人民幣55萬余元,其中收取沈菊、袁某、焦某、胡某、王某、向某、符某、李某、孫某等人的被騙資金人民幣29萬余元。2022年2月22日,沈某在上海市青浦區(qū)XX路XX弄XX苑XX號XX室被他人騙取大量錢款,其中人民幣6.8萬元轉(zhuǎn)賬至被告人曾某的上述銀行卡后被轉(zhuǎn)走。
另查明,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曾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趙某、袁某、焦某、胡某、王某、向某、符某、李某、孫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開戶信息、銀行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工作情況、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曾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銀行卡1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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