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43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6-20)
(2022)滬7101刑初43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昭平縣,XX,初中文化程度,網(wǎng)店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昭平縣;2020年12月曾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文聰,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22年2月14日以滬鐵檢刑訴(202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觀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于2022年3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F(xiàn)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經(jīng)消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江 濤
人民陪審員 湯列城
人民陪審員 梅月芳
書 記 員 楊 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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