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43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6-23)
(2022)滬0109刑初243號
公訴機(jī)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2015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以(2022)滬0109刑初243號刑事裁定書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張某盜竊一案中止審理。
經(jīng)查,現(xiàn)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員 楊鳳英
王丹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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