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175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2-5-5)
(2022)滬0106刑初1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敖某,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于重慶市,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開州區(qū)開縣,暫住上海市靜安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北部)。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敖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公緒龍
審 判 員 謝文娟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書 記 員 鄭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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