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43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09刑初43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021年1月14日被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彙?022年1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閻玉紅,上海至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9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該案出現(xiàn)法定無法正常審理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滬0109刑初43號刑事裁定,對本案決定中止審理。
經(jīng)查,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長 吳 鵬
人民陪審員 李建強
人民陪審員 李洪苓
王 錚 卿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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