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86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1)
(2022)滬0113刑初3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2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安徽省壽縣張李鄉(xiāng)隱北村花三隊,住上海市奉賢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許文俊,上海利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嚴某某,男性,1999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江蘇省濱?h坎北環(huán)城村二組190號。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李軍學,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賈燕,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趙某某嚴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鈺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間,被告人趙某某為孫琦(已起訴)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擔任法人,并多次為孫琦虛開團伙私刻上海XX公司的印章用于偽造購銷合同、出貨單等材料來掩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經上海XX事務所司法審計,在被告人趙某某任職期間,晉西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虛開銷項稅額人民幣7,037,151.72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虛受進項稅額6,068,967.08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嚴某某結識袁某(已起訴)、孫琦等人,并加入到孫琦虛開團伙中。期間,嚴某某兩次幫助孫琦虛開團伙申領上海C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200份,經稅務機關核查,涉及已向江西D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452,342.45元,價稅合計3,931,900元。
被告人趙某某于2021年10月26日自動投案,被告人嚴某某于2021年11月3日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趙某某嚴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李某的證言、證人唐某、王某的證言、證人袁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關聯公司明細、經被告人趙某某辨認的微信聊天記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領票人情況明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開票明細及日升公司資金走賬明細、上海XX事務所《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趙某趙某某嚴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趙某某嚴某某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趙某某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趙某某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對被告人趙某某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嚴某某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嚴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繳稅款、被告人嚴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敏芳
審 判 員 楊 婷
人民陪審員 李有君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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