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93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6刑初293號
一
公訴機關(guān)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輝,男,1962年1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族,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住上海市松江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陶某珍,女,1966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族,初中肄業(yè),個體經(jīng)營戶,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松江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審理,于2022年6月28日恢復(fù)審理。在訴訟過程中,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導(dǎo)致不應(yīng)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為由,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對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的起訴。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影響對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刑事責任的認定,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據(jù)此撤回對被告人陳某輝、陶某珍的起訴,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予以準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蔣丹霞
書 記 員 陸?zhàn)⿻?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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