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9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5)
(2022)滬0116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周某,男,1969年1月2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本市松江區(qū)。
辯護人王創(chuàng)建,上海市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周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期間,被害人戴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中止審理,同年6月1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周某及辯護人王創(chuàng)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周某與被害人戴某在本區(qū)XX鎮(zhèn)XX村曹某飯店吃飯時,因瑣事發(fā)生言語沖突,后被告人周某周某用啤酒瓶將被害人戴某砸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戴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顳骨骨折、頸椎輕度脫位等,其損傷均構(gòu)成輕傷二級。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某周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周某周某委托家屬與被害人戴某達成民事調(diào)解協(xié)議,并當場支付了賠償款,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被害人戴某的陳述,證人陸某、黃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驗傷通知書、傷勢照片、偵破經(jīng)過及調(diào)取的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周某周某歷次供述、辨認筆錄及簽字確認的照片,相關民事調(diào)解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表示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周某周某系自首,并認罪認罰,現(xiàn)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告人與被害人系親戚關系,因過往糾紛及喝酒原因?qū)е录姞,且對方扔杯子在先,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家中有老母親需照顧,其本人承包許多農(nóng)田,需盡快回歸耕種。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周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周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沈 磊
人民陪審員 劉偉偉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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