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43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7-5)
(2022)滬0117刑初4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傅某,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貴春,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傅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傅某及其辯護人王貴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8月初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傅某伙同李某等人(另案處理)在本區(qū)XX鎮(zhèn)XX路XX號廠房倉庫、XX鎮(zhèn)XX路XX弄XX號XX室擺放6臺賭博機供他人賭博,被告人傅某負責聯(lián)系賭客并從中獲利。
2021年9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傅某伙同李某等人(另案處理)在本市青浦區(qū)XX公路XX弄XX苑XX號XX室擺放16臺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其中被告人傅某負責聯(lián)系賭客,并從中獲利。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胡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支付寶交易明細,工作情況,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傅某系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傅某在本案中負責聯(lián)系賭客并從中獲利,作用積極,故本院采納公訴機關不區(qū)分主從犯的意見,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傅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8,600元并預繳罰金人民幣3,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六百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余 樂
人民陪審員 金 晶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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