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37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6)
(2022)滬0116刑初5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茆某(自報),女,1980年6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個體駕駛員,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茆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茆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間,被告人茆某利用微信群、“嘟嘟松江麻將”親友圈組織賭客,以“松江百搭麻將”為主要形式進行賭博,通過從大贏家處收取房費的形式獲利,共計獲取臺費人民幣1.5萬余元。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茆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茆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茆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茆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若在審判階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茆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茆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茆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茆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艷
書 記 員 吳磊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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