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70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01刑初27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男,2002年5月22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系海南工商職業(yè)學院在讀學生,戶籍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本案于202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孫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漫鈺,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臧一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辯護人孫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間,被告人盧某謊稱可以通過做法事來幫助被害人李某變勤奮、考上指定碩士專業(yè)、化太歲轉(zhuǎn)運,使其男友受傷、做噩夢,為其母親超度嬰靈等,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幣共計7,320元。
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偵查,于2022年1月17日將被告人盧某抓獲。到案后,盧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盧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盧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作案事實,可從輕處罰;盧某如能在一審判決前退出全部贓款,建議判處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盧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盧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在校學生,已向被害人退賠了涉案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盧某從輕處罰。辯護人當庭提交了轉(zhuǎn)賬記錄憑證、刑事諒解書。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盧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盧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盧某作案使用的OPP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蘇 瓊
盧超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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