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26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5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暫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2018年1月因嫖娼行為被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3月7日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李某某(自報),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因本案于2022年3月7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李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李某某為牟利,在明知“月亮灣”等網(wǎng)站為淫穢網(wǎng)站的情況下,仍以微博轉發(fā)鏈接的形式為該網(wǎng)站進行推廣,吸引人員在上述網(wǎng)站注冊、充值后從中抽取提成。其中,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人民幣7.9萬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2萬余元。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張某、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分別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7.9萬元、2.2萬元。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某的行為均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如有退贓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李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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