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20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8刑初32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營業(yè)部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2021年9月9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方莉,上海金仕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方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青浦區(qū),以下簡稱順衡公司)營業(yè)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擅自收取熊某、吉某、孫某、陳某1等客戶的運費后,將運費掛靠至陳某2(已判刑)控制的月結(jié)折扣賬戶,從中賺取差價,共計人民幣153,107.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已退出上述全部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人徐某、陳某1、吉某、孫某、李某、熊某、陳某2的證言筆錄,順衡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信息登記材料,報案材料、材料補充說明、委托書、陳某2工行賬戶信息、賬單付款數(shù)據(jù)匯總,勞動合同書、員工基本信息卡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電話記錄,關于李某涉嫌職務侵占案涉案金額的認定說明、工作情況,銀行電子回單,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本院代管款收據(jù),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明,并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為由建議法庭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企業(yè)的管理秩序,保護公司財產(chǎ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人民幣153,107.90元發(fā)還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
誡勉語: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qū)毲?
書 記 員 肖思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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