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81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8刑初38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上海寶柘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暫住上海市青浦區(qū)。2021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4日1時許,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駕駛牌號為皖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市松江區(qū)出發(fā),并沿本市G50滬渝高速公路行駛,在嘉松中路站下高速后,途經本市青浦區(qū)趙巷鎮(zhèn)趙中路出鎮(zhèn)中路南約15米處發(fā)生單車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后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4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高速公路抓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提取血樣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案發(fā)經過、查獲經過,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具有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情節(ji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誡勉語:徐皓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費雄雄
書 記 員 黃 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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