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24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11)
(2022)滬0116刑初524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62年5月26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系退休人員,戶籍地本市浦東新區(qū),住本市浦東新區(qū)。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韓某以牟利為目的,為境外賭球網(wǎng)站擔任代理,組織社會層面賭客網(wǎng)上賭球,幫助投注,利用碼量分紅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吳某、邵某、顧某、嚴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關(guān)系人陳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交易記錄、戶籍資料及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偵破經(jīng)過、工作情況,被告人以往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經(jīng)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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