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1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481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0月1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來滬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縣,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2022年1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因本案于2022年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2年1月13日0時22分許,被告人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區(qū)XX路行駛至XX路新城路西約50米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對被告人徐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5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程某的證言,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采血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式酒精測試單、現(xiàn)場照片、偵破經(jīng)過及調(diào)取的人口信息資料、不起訴決定書、駕駛?cè)诵畔、車輛信息,被告人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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