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3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4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東冠通信建設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11月1日16時40分許,被告人柳某某駕駛牌號為贛EXXXXX的小型轎車沿上海市金山區(qū)衛(wèi)零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衛(wèi)通路南約200米處無名路口,遇被害人朱某推人力三輪車在人行橫道北側由東向西通過此路口,因柳某某在使用手機微信聊天,未發(fā)現(xiàn)朱某,發(fā)生轎車與朱某及人力三輪車碰撞,造成朱某倒地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動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湯某的證言及提供的戶籍資料、就醫(yī)記錄、居民死亡確認書、遺體火化證明,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筆錄及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交通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刑事諒解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呼吸式酒精測試單、酒精測試照片、毒品尿檢結果照片、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視聽資料說明書及相關視聽資料,公安機關調取的駕駛人、車輛信息資料、戶籍信息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柳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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