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0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5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鮑某某(自報),男,1977年10月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上海氪邦智能技術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賢區(qū),住上海市徐匯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趙晶波,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邢遠航,上海天知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鮑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鮑某某及辯護人趙晶波、邢遠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鮑某某利用微信群召集賭客,在哈靈麻將平臺上為賭客提供房卡進行賭博,每局向大贏家收取臺費,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1.9萬余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鮑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鮑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鮑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莊某、童某、徐某證言及相關辨認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jīng)過、工作情況、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封存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及調(diào)取的微信交易記錄、光盤及人口信息表,被告人鮑某某供述及相關辨認照片、退贓收據(jù)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鮑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已退贓并預繳罰金,悔罪態(tài)度誠懇,確有悔改表現(xiàn),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鮑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鮑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鮑某某有退贓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被告人鮑某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鮑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鮑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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