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81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7-6)
(2022)滬7101刑初81號
公訴機(jī)關(guān)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壽縣,XX,初中文化程度,微商,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壽縣;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到案),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22年6月15日以滬鐵檢刑訴(202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觀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于2022年6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審理,F(xiàn)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經(jīng)消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員 江 濤
書 記 員 楊 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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