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75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13刑初275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綽號“小日本”,男性,1970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qū),暫住上海市寶山區(qū)。2020年10月因故意傷害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6月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1年9月22日刑滿釋放。2021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滬0113刑初275號刑事裁定書對本案中止審理,F(xiàn)本案已具備恢復(fù)審理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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