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90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滬0109刑初2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輿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輿縣,暫住本市奉賢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劉文慶,上海沃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詐騙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盛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劉文慶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系用于網絡犯罪,仍于2021年12月初將自己的6張銀行卡及手機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并收取好處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15萬元。期間,王某、黃某等人因被網絡詐騙分別在本市虹口區(qū)等地向涉案銀行卡轉賬共計30.9萬元。經查,張某的涉案銀行卡中資金結算金額共計619萬余元。
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張某在河南省平輿縣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全部違法所得1.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黃某的證言、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屏,證人駱某的證言,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抓獲經過》、調取的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數據、被告人張某的涉案銀行賬戶明細,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及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并退繳非法所得,可分別情節(jié)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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