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37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7-14)
(2022)滬0117刑初3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周某某,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2015年10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6年1月25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2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以(2022)滬0117刑初337號刑事裁定書對本案中止審理。
經查,現本案已具備開庭條件,可以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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