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299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滬0110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1,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于山東省費縣,XX,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2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唐陽峰,上海正義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2)Z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諸寅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1及辯護人唐陽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朱某1與任某、麻某(均已判決)經合謀,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由任某、麻某聯(lián)系采購空酒瓶及低價酒原液等,并由任某尋找買家,使用麻某等人的微信賬戶用于收款;朱某1則在其山東省費縣XX鎮(zhèn)XX村的老宅搭建假酒生產窩點,招募朱某2(已判決)使用灌裝器、壓蓋器等設備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洋酒,招募李某2(已判決)運輸原材料及成品來往生產窩點與物流公司,同時使用朱某3(已判決)等人的微信賬戶用于收款,并在朱某3的麻辣燙店內存放制假物品。至案發(fā),朱某1、任某、麻某向汪某(已判決)銷售假冒尊尼獲加、馬爹利、芝華士、杰克丹尼等各類洋酒共計11萬余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朱某1的生產窩點及朱某3的麻辣燙店內查獲成品洋酒41瓶、假酒生產用設備3臺、酒原液59箱、大量假冒注冊商標的瓶蓋、標識及空瓶。同日,公安機關在汪某的住處、車輛及倉庫內查獲洋酒550余箱及各類洋酒包裝盒1100余個。經鑒定,上述洋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朱某1在山東省費縣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胥某、李某、代某的證言,證人韓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手機截圖,調取證據(jù)清單及顯示收貨地址為本市嘉定區(qū)的物流單據(jù)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清點記錄、相關照片等,商標注冊證、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公證書、授權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鑒定書,手機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交易明細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情況說明、到案經過,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多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條,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朱某1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朱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系主犯。朱某1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朱某1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朱某1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朱某1系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1是主犯。朱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惠珠
書 記 員 高家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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