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97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3刑初497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河南省商水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1月24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尚某某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牌號為滬VXXXXX(臨時號牌)小轎車,至上海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萬渡廣場停車場內(nèi),碰撞在該處停放充電的一輛滬AXXXXX7輕型廂式貨車,造成滬AXXXXX7車物損價值人民幣1,400元,被接報出警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警員查獲。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認定被告人尚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被告人尚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0.98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B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shù)勘驗意見書,寶山區(qū)C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工作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呼吸式酒精測試單、事故現(xiàn)場照片、駕駛?cè)伺c車輛登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萬渡廣場停車場監(jiān)控錄像和截圖,執(zhí)法記錄視頻,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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