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32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貨車駕駛員,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蕭縣,現(xiàn)住上海市寶山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6月15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牌號為渝DXXXXX重型自卸貨車沿本市寶山區(qū)XX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XX路路口處,向北右轉彎過程中與被害人楊某駕駛的牌號為XXXXXXX(上海)的電動自行車(后座乘坐其女劉某)尾部相撞,致楊倒地被碾壓當場死亡,劉倒地受傷,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司法鑒定,被害人楊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發(fā)傷。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認定,被告人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某在現(xiàn)場撥打110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趙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積極向被害人家屬予以經(jīng)濟補償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及到案工作記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XX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的局寶山XX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害人劉某陳述、XX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監(jiān)控視頻資料、被害人家屬出具的《刑事諒解書》及《補償協(xié)議書》收款說明、“渝DX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信息、駕駛人和車輛信息、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趙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趙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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