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7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4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2年6月14日出生于廣東省普寧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原籍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普寧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通過網(wǎng)絡游戲結(jié)識被害人陸某1,并偽造在讀女大學生身份與陸某1交往。2020年11月起,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購物、動手術缺錢等為幌子騙取陸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2.3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2021年2月24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李某家屬已代為賠償了被害人陸某1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陸某2的陳述及其提供的《事件描述》;微信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辦案說明》;《收條》;被告人李某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已退賠被害人陸某1的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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