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52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3刑初552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卜某,男,1985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江蘇省東臺市,暫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卜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某日,被告人卜某通過“翻墻”軟件登錄境外網(wǎng)頁及微信聯(lián)系的方式,從境外通過支付寶支付人民幣826元購買“昏迷藥”,欲“開房”時使用。2021年10月29日卜某在嘉定區(qū)XX園XX路XX號門口接收該境外郵件包裹時被查獲,當場扣押該郵件包裹內(nèi)不明透明液體三瓶(經(jīng)稱重12.24克,經(jīng)鑒定含有γ-羥丁酸成分)。
被告人卜某于2021年10月29日在嘉定區(qū)XX園XX路XX號門口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卜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工作情況》《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微信、支付寶信息、上海市寶山區(qū)計量質(zhì)量檢測所出具的《檢定證書》、稱重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上海市公安局緝毒處出具的《收繳毒品專用單據(jù)》、被告人卜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卜某從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其行為已構(gòu)成走私毒品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涉案毒品依法沒收。
卜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