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56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16刑初5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自報),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江蘇省新沂市,現住江蘇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坤,上海鈺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辯護人李坤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杜某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名下的江蘇銀行信用卡一張、平安銀行信用卡一張出借給他人使用,累計獲利人民幣1.8萬元。同年3月23日,張某被他人通過網絡以申請貸款為名實施詐騙,其中1萬元被騙錢款經他人賬戶轉入杜某的涉案江蘇銀行信用卡。經查,該卡案發(fā)時段總入賬流水1100余萬元。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杜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電信詐騙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交易記錄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封存筆錄、清單、照片、轉賬記錄截圖、接收證據清單、偵破經過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反詐平臺查詢信息、銀行交易明細、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定性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杜某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已經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家庭困難,其兒子患有多動癥,花費開銷較大,杜某系全家唯一的收入來源,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杜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杜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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