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58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16刑初5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奉賢區(qū),法定代表人毛某。
訴訟代表人姜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生,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
被告人陳某某(自報),男,1954年11月11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經(jīng)營人,戶籍地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姜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經(jīng)營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期間,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讓上海XX有限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4,895,830元,稅款685,488.09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認證抵扣。
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單位某某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人毛某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同案關系人王某、朱某的供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抵扣證明、稅收完稅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jīng)過及調(diào)取的刑事判決書、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檔案機讀材料、戶籍資料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告人陳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且系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陳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及本單位的罪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系自首,均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單位積極補繳涉案稅款,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有悔罪表現(xiàn),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某某設備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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