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21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13刑初2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男,1976年9月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出租車司機,戶籍在本市崇明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丁某,男,1979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車隊長,戶籍在本市崇明區(qū),住本市寶山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熊登州,河南譽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出租車駕駛員,戶籍在本市崇明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蔣正群,上海市滬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出租車駕駛員,戶籍在地本市崇明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汪子琳,上海利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丁某、陳某、沈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審理,現(xiàn)中止原因消失,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禹艷輝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蘇某在本區(qū)XX路XX號XX樓,招攬賭客,利用獲取的網(wǎng)絡“百家樂”賭博會員賬號提供給賭客進行投注參賭,并通過返水方式從中漁利。期間,被告人丁某、陳某、沈某明知蘇某開設賭場,仍由丁某負責提供場地并招攬賭客;陳某負責記錄賭博輸贏賬目并操盤;沈某負責為賭客開機登錄賭博網(wǎng)站并幫助操盤。至案發(fā),涉案賬號洗碼量累計人民幣43,493,332元。
2021年11月18日,公安人員在上址抓獲被告人蘇某、丁某、陳某、沈某及賭客黃某、郭某、葛某、張某1等人(均已被行政處罰)。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丁某、陳某、沈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檢查筆錄、檢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張某1、黃某、葛某、郭某、成某、宋某、張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涉案賭場百家樂碼量截屏及賭資轉賬截屏,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伙同丁某、陳某、沈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丁某、陳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依法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丁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沈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陳某、沈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金岳英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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