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67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16刑初5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自報),男,1996年2月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戶籍地貴州省施秉縣,住廣東省東莞市;2021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9月,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辦理的平安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9140)以及U盾以人民幣1,200元的價格提供給他人。經查證,該銀行卡中流入犯罪所得資金達人民幣100余萬元,資金流水達人民幣600余萬元。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吳某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鄧某、陳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證人樓某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公安機關提供的立案決定書、受理登記表、銀行交易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移送案件通知書、偵破經過、工作情況、戶籍資料,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退贓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吳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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