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69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7-25)
(2022)滬0117刑初5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涇縣,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涇縣,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林林、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先后在本區(qū)XX公路XX號XX酒店附近一處空地以及XX路XX路東北約150米樹林里,私設加油點對外非法銷售汽油,累計經(jīng)營金額為人民幣59,000余元。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非法加油點查獲待銷售的汽油800升。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吳某、李某、王某1、王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群聊天記錄,支付寶、微信收款記錄、光盤以及證人劉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清點記錄,鑒定意見,案發(fā)經(jīng)過、網(wǎng)上比對,人口信息,被告人吳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經(jīng)營汽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與被告人吳某某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加油設備、液體石油等物品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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