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77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06刑初2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1張某1,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XX,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縣,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南部)。
辯護人牛方興,上海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2,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縣,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光庶,廣東華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張某1、張某2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張某1、張某2及辯護人牛方興、張光庶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張某1張某1在經(jīng)營蘊奧公司期間,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汽車配件信息,對外銷售假冒大眾、奧迪品牌的汽車配件。被告人張某2明知張某1張某1銷售假冒品牌的汽車配件,仍幫助其管理倉庫、收發(fā)貨品等。2021年9月29日,公安人員在本市閔行區(qū)XX路XX號XX號樓202室內將被告人張某2抓獲,并當場查獲大量待銷售的標有“VWAG”商標的汽車配件。同月30日,被告人張某1張某1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主動供述XX路XX號XX號樓121室還有倉庫,公安人員在上述地址又查獲大量標有“”“VWAG”商標的汽車配件。上述查獲的標有“”“VWAG”商標的汽車配件均系假冒,待銷售貨品價值約35萬元。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名被告人對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張某1張某1、張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的證言筆錄、李某提供的付款憑證、交易過程聊天記錄、貨品照片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相關照片,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商標注冊證、商標續(xù)展注冊證明、鑒定書、價格證明,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二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張某1、張某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待銷售金額超過25萬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張某1、張某2已著手實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1張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2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張某1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張某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二名被告人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張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可以適用緩刑,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1張某1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張某2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三、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等依法予以沒收。
張某2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顧正仰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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