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97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16刑初5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自報),男,1994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住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zhèn)英東區(qū);因本案于2022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受白某某(已判決)雇傭,與吳某2、葉某(均已判決)一同在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XX鎮(zhèn)XX廣場XX棟XX室,為白某某開設的賭博網(wǎng)站擔任工作人員,從事為賭客上下分等工作,共計非法獲利約人民幣二萬元。
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被告人吳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如在審判階段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吳某某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jié),可對被告人吳某某適用緩刑。依據(jù)經(jīng)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吳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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