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196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滬0118刑初1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1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2017年4月因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2月1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滬0118刑初196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周某某尋釁滋事罪一案中止審理。
經(jīng)查,目前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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