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111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7-28)
(2022)滬7101刑初111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黃劍,上海疁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襲警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6月18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軌道交通二號線金科路站二號口進站安檢時,因其防疫碼顯示已超過七十二小時未做核酸,工作人員告知其按照防疫規(guī)定不能乘坐地鐵,被告人周某某不聽勸阻,工作人員遂呼叫民警支援,民警吳申易到場后再次告知其防疫規(guī)定,被告人周某某仍欲強行進站,民警吳申易上前阻攔,被告人周某某揮拳連續(xù)擊打民警面部,致其軟組織挫傷,經(jīng)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民警吳申易的傷勢構(gòu)成輕微傷。
被告人周某某經(jīng)民警口頭傳喚至偵查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恰當,本院酌情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尹恒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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